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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工作10年,是否有权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 日期:2007-12-13

  问:我是一单位职工,1996年起在一单位工作,2001年因个人原因离职去其他单位工作,2002年我又回原单位工作,截至2007年我在原单位工作10年整,请问我能提出与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在原单位工作已达10年,但这段期限不是连续的,故你与单位除双方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你本人无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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